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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6 18:39:00 浏览次数: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聘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增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扩大学校在社会各界的影响,现结合学校实际,就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聘任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申报、择优聘请、学校聘任、二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兼职教授是指学术造诣较深,每年保证一定时间到学校工作,并进行讲学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的高等学校在职或退休教授,科研单位、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客座教授是指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由于条件限制只能不定期来学校进行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名誉教授是指学校授予荣誉性学术称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或社会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党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军人物等。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兼职教授聘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无违法违纪问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在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3.每年到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或进行讲学,并能够承担一定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及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的工作;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客座教授聘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无违法违纪问题;

2.具有在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部门或相关企业工作的经历,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或在省市同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或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

3.对学校建设做出特殊贡献,或在推进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4.每年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或讲学不少于2次;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名誉教授聘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提出人选。每年3月、9月,各院部按照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或者由院领导、职能部门提名,提出拟聘人选,报组织人事处汇总。

    第十条  同行专家推荐。根据拟聘人选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社会兼职、简历,以及拟聘人选的学术成果与专业技术水平、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清单等,结合聘请部门的聘请理由,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处邀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内外专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及贡献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各聘请部门填写审批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拟聘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聘任。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名誉教授不签订聘任协议,无聘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兼职教授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以及教学改革;

2.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3.每学期举办学术讲座或开展专题讲学不少于1次,指导教师进行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4.加强学校、教师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帮助教师和行业、企业联合搞科技攻关。任期内须以学校名义申报教学、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四条  客座教授的主要职责:

1.指导、帮助学校开展专业团队建设;

2.指导、帮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实训等工作;

3.定期到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学年到学校开展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4.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并在促进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任期内须协助学校有关院部完成申报科研、教学研究课题不少于1项。

第十五条  名誉教授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2.受邀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重大活动。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到学校讲学或从事科研工作,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08〕4号)计算工作量和支付酬金;学术讲座酬金按《日照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日财行〔2014〕4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到学校讲学或从事科研工作,产生的费用在聘请部门切块经费中列支。具体支付形式可由学校、聘请部门与兼职教授等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部门负责。任期内,教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校期间教学、学术工作等开展情况进行中期审查,聘请部门需提交其详细的任期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请部门要加强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联系与沟通工作,每学年适当安排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教务科研处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期满后,自动终止聘任,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续聘。申请部门需提交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办理续聘手续,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可终身聘任。

第二十一条   名誉教授为荣誉称号,无聘期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聘任审批表